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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聚焦 | 聚焦新《治安管理处罚法》:把握正当防卫的尺度

发布日期:2025-08-07 15:31:25 浏览次数:67

2025年6月27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 修订通过,其中第十九条关于制止不法侵害行为认定的改动非常引人注目,朋友圈被这样的文案刷屏:“被打还手即互殴”成为历史,新治安管理处罚法来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

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之所以第十九条如此受到大家关注,是因为新法首次明文在治安管理领域明确正当防卫合法性,打破“谁受伤谁有理”的僵化执法逻辑。过去,公安机关遇到打架斗殴事件,往往会简单粗暴地认定为“互殴”,视双方受伤轻重情况简单地“各打五十大板”,事件处理难以做到公平公正,而新十九条的通过标志着这一现状即将发生根本性的改变。

一、国内正当防卫的渊源及演变历程

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这一原则在中国法律中的出现由来已久。

早在古代7世纪唐朝的《唐律疏议》中就有这样的规定:夜间无故入人家者,主人杀死可免罪。后来的《大明律》《大清律例》中也有“即时杀死盗贼”不究责的条款,但范围较窄,主要针对财产侵害。这些规定就类似于现代正当防卫,旨在鼓励受侵害者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受限于特定情形,无系统规定。

1928年的《中华民国刑法》正式确立了正当防卫制度,规定“对于现在不法之侵害,而出于防卫自己或他人权利之行为,不罚”。这是对大陆法系的借鉴,确立了“对不法侵害可防卫”的原则。

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在第17条首次明文规定正当防卫: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该法律初步规定了正当防卫,但当时对“防卫过当”的认定较严,实践中容易限制防卫权。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现行刑法),在第20条对正当防卫制度作出了重大修改:一是明确了无限防卫权,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杀人、抢劫、强奸等),防卫造成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二是提出了放宽防卫制度,鼓励公民合理自卫,减少对防卫过当的机械认定。这一改动扩大了防卫权,明确了无限防卫,回应了公众关注的“不敢防卫”问题,是正当防卫制度的重大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997年正当防卫制度修改之后,尽管防卫行为在刑法上有了明文背书,但司法实践中仍然因认定标准等原因很少适用,逐渐变成一条“沉睡条款”。直到2018年8月27日,“昆山龙哥反杀案”的发生,全面激活了这一“沉睡条款”。

2018年8月27日21时35分,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一轿车与自行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轿车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双方争执时车内一名男子拿出刀,砍向骑车人。骑车人虽然连连躲避,但仍被砍中。之后,在砍人时,长刀落地,骑车人出于求生欲捡起长刀,反过来砍向宝马内男子,宝马车内男子连连躲避逃窜,但骑车人连砍数刀,男子被砍伤倒在草丛。

“昆山龙哥反杀案”中,公安机关认定防卫人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法撤销案件。自该案开始,在最高司法机关的积极推动下,正当防卫条款在一系列案件中得到适用,公民勇敢反抗不法侵害的行为得到支持,社会正气得以弘扬。

202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防卫认定的宽松化倾向。意见指出,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意见中进一步强调:不法侵害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不要求侵害达到犯罪程度;防卫时间以实际情况为准,不苛求防卫人精准判断。

中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原则从古代个别免责条款,到近代法律移植,再到1997年后的体系化完善,经历了从严格限制到鼓励合理自卫的转变。近年来,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导向。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正当防卫正是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精神。

二、正当防卫的认定

受到侵害然后还击无疑是防卫行为,但防卫行为却不一定能构成正当防卫,在笔者看来要认定正当防卫需注意以下三点:

1.不法侵害存在:对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如殴打、推搡等),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若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客观上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则防卫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假想防卫”。

    要注意的是,言语挑衅、骂人等行为一般不构成不法侵害,因此而动手不能认定为防卫行为。

2.防卫必要性: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制止侵害,而非报复或斗殴。这要求防卫行为发生在侵害行为期间,若防卫不适时可能认定为事前加害(事前防卫)或事后加害(事后防卫)行为,如对方已经停止侵害,为了报复而去追击对方就明显属于事后加害。

然而,不能笼统地将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实施的防卫行为视为事后加害,如防卫行为与结束前的防卫行为具有一体化特征,仍有可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昆山龙哥反杀案”中,防卫人于海明捡刀后追砍刘海龙的行为,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认定为“一体化防卫行为”,不属于防卫不适时,仍可认定为正当防卫。通俗来说,防卫人于海明在遭人持刀攻击后,虽然捡刀成功使刘海龙暂时失去侵害能力,但以一个合理相对人的视角,刘海龙作为一个突然实施严重暴力犯罪行为的相对人,仍有继续加害的可能,于海明的捡刀、挥砍等动作都在极短时间内完成,属于对同一侵害的自然反应,而非新的攻击行为。于海明的行为可视为针对同一不法侵害的连贯防卫,而非分割的“先防卫后报复”,最后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所以,侵害行为的开始或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3.防卫适度性:制止行为的限度应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合理需要为标准,同时考虑不法侵害的程度、缓急等情况,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较大损害,会认定为“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可能减轻处罚,但仍需承担部分责任。

    由这三点看来,被打还手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进而避免治安管理处罚,仍需考虑诸多因素。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正当防卫原则

如上文所述,正当防卫原则由来已久,而这一名词最早出现在79年《刑法》中,《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长久以来没有相关明文规定。《刑法》惩治刑事犯罪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惩治治安违法行为,尽管两者调整的法律关系范围上存在衔接,但由于正当防卫原则并没有出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以往很难类推适用。

为此在2007年1月26日,公安部发布了《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一条“关于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中明确指出“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这部分内容其实就是在强调《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过程中的正当防卫原则。但因为没有立法修改写进《治安管理处罚法》正文,现实中对于打架斗殴事件认定正当防卫行为仍存在以下难点:

1.取证困难:街头打架往往缺乏监控或目击证人,警方难以还原完整事实,倾向于“各打五十大板”快速结案。

2.执法惯性:部分基层民警为避免复杂认定程序,倾向于按“互殴”处理,简化责任划分。

3.对正当防卫认定严格:正当防卫需满足“存在侵害、必要性、适度性”,若当事人还手稍有过当,就很容易被直接视为互殴。

2025年6月27日,新《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通过,将于2026年1月1日实施。其中第十九条第一次明文明确了治安管理领域的正当防卫原则,这一重大改动大大推动了正当防卫原则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适用。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强化调查取证,严格审查案件,避免对合理自卫者错误处罚,起到了强化公民自卫权和鼓励见义勇为的社会效果。

四、现实中如何正当防卫

虽然新《治安管理处罚法》要到2026年1月1日才实施,但是鉴于之前已有部门规章等推动过正当防卫原则的适用,新十九条修订通过更多是一个象征上的意义,象征着国家对在治安管理领域推动正当防卫原则的力度,现实中遇到不法侵害已经可以更好地用正当防卫原则来保护自己了。

在遇到不法侵害时,我们应尽量保持克制,防卫行为作为最后手段,如有必要实施防卫行为,应谨记存在侵害、必要性和适度性原则。首先,不能先动手,先动手则失去了认定正当防卫的前提——存在不法侵害,实践中先动手一方通常负主要责任,后动手一方可能属于防卫;其次,还手仅限于制止侵害(如挡开他人攻击等),而非报复或追击,否则可能认定双方均存在故意伤害的故意,即传统意义上的“互殴”,处至多十五日的拘留和至多两千元的罚款;最后,还手要注意方式和力度,不能反应过激或力度失当,如对方徒手攻击,而你却持械还击,则明显属于反应过激,还击造成的损害要与对方预期能造成的侵害相适用,不能明显超出,否则难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在防卫之后,我们应当及时报警,同时通过保存现场录像、伤情照片、证人联系方式等手段,把有利于认定我方属正当防卫的证据及时固定下来;在警方到达现场后,向警方说明对方先动手、己方仅防卫未攻击等关键细节,并拿出准备好的证据增强说服力。

若警方执法不公,将我方的正当防卫行为认定为“互殴”,我们应当要求警方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事实和法律依据。事后我们可以拿着《行政处罚决定书》向管辖实施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想实现正当防卫,要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避开“只要还手即互殴”“对方先动手我怎么还手都行”“对方骂人我就可以动手”等常见的误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否则心目中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防卫行为,可能不仅不是正当防卫,还是另一个违法行为,最终受到行政处罚乃至刑事处罚。






作者介绍

李家晨,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具有一级建造师(市政公用+建筑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土木建筑工程)、中级职称(工程施工-市政路桥施工),从事过四年的轨道交通施工工作和三年市政道路施工工作,担任过轨道交通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和市政工程项目经理,在建设工程领域有着丰富的工程项目管理和实务经验。

专长领域:建设工程、民商事、公司法、劳动争议等领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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