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国企股份制改革初期,“职工持股会”作为过渡性制度,在推动企业改制和职工安置的同时,也留下诸多历史遗留问题,尤其在职工离职、退休后的股权退出方面易引发纠纷。 近期,我所陈斌律师代理了陶某等四人诉某化工公司及其控股集团的股权回购纠纷系列案,均获胜诉。该系列案时间跨度长、法律关系复杂,涉及职工持股会与公司法制度的衔接问题。案件胜诉后,当事人专程送来锦旗,对陈斌律师的专业付出与法治温度表达由衷感谢。 一、核心争议 案件争议焦点集中于: 1. 义务主体:回购责任应归于持股会、公司还是控股股东? 2. 价格确定:应依固定倍数还是净资产计算? 二、突破性代理思路 我们未机械套用《公司法》对股权回购的严格限制,而是提出:此类职工持股会会员不宜简单认定为典型“股东”,其与公司/持股会之间实为基于历史政策、带有投资性质的合同关系或事实代持股关系。 诉讼思路: 1. 职工持股会无法人资格,股权由工会代持,符合委托投资特征; 2. 职工出资源于“买断工龄”补偿金,具有安置保障性质,非纯粹市场投资; 3. 企业内部关于股权管理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4. 完全按现行公司法处理将导致职工权益落空,违背公平诚信原则。 三、类案启示 1. 深挖历史与政策:必须梳理改制方案、地方性规定及内部文件,作为主张权利的直接依据。 2. 灵活构建法律关系:当公司法路径受阻时,可转向合同法,将回购诉求转化为基于承诺的债权请求权。 3. 精准界定股权性质:区分职工安置股、激励股等不同性质股权,匹配相应权利依据。 4. 坚守公平诚信原则:引导司法关注历史背景与实质公平,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本系列案件表明,处理历史遗留法律问题需穿透形式、洞察实质,综合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在依法基础上寻求合情合理的解决方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律师介绍— 陈斌 陈斌,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律师、退役军人维权法律事务部主任、婚姻家事财富传承部副主任、执业纪律委员会副主任,高级企业合规师,转业军人,毕业于解放军国际关系学院军事法律专业。曾在军队政法系统工作,转业后从事律师职业。重点专注婚姻家事及财富传承领域,对民商事领域,特别是公司法、破产法、知识产权也有长期实践经验,熟谙各类合同起草、审核、谈判,对企业投资、采购、销售、工程、物流、保险以及企业合规管理、风险管控具有丰富经验。参与过大型国企股权投资、资产重组等项目,对法律尽职调查以及其他非诉业务有专长。



